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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民政局规范社团会费票据管理

作者:admin     点击:1817      时间:2015-07-22

日前,东西湖区民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13]16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规范全区社团会费专用票据管理。一是明确了使用范围。规定《社团会费票据》仅限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使用,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代开、擅自转借、错用、混用、串用和滥用;二是规定了领购原则。各社会团体到民政部门领购《社团会费票据》,必须坚持会费标准备案原则、会费票据专用原则、“验旧换新”原则、会费票据“独立法人”使用原则;三是规范了使用管理。《社团会费票据》的使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等制度,确保社团会费票据使用合理规范。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核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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