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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admin     点击:6239      时间:2015-08-14

在全市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朱库成

(2014年10月10日)

同志们:

今天把大家请来,召开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中央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会议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刚才,市民政局张局长就清理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作了比较详细的布置,希望各区各单位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这里,我再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是在这个大背景、大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对这项工作的理解认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的重要举措。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根据中央的部署要求,中组部相继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工作,比如,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加强“裸官”管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等等。经中央批准,中组部今年6月印发《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

当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规范的问题,比如,有的退(离)休干部兼职过多;有的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有的在兼职社团领取较高薪酬等等,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反映比较突出。开展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清理规范工作,是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工作需要,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部署,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难点的务实举措。

中组部关于清理规范工作的文件印发以后,省里高度重视,专门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9月底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市里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胡志强同志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部署,认真细致做好工作。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就做好这项工作进行了多次研究,今天召开这次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希望各区各单位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是推动社团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创新社会治理,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近年来,各类社会团体快速发展,覆盖面日益扩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繁荣文化事业、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新时期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社团建设发展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团兼职情况日益增多,在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社团兼职领导过多,戴着官方、半官方的“帽子”,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摊派会费、搭车收费、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给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不利于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职能回归,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是有效发挥退(离)休领导干部作用的重要保障。这次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规范”。就是要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制度,将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就是要有序有效地引导退(离)休领导干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起到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的作用,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和谐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任务

这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各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把握时间节点,保证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里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对省里文件进行了转发,组建了清理规范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清理和规范的日常工作。今天参加会议的同志回去以后,要抓紧做好两件事:一是要将会议精神尽快向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同志汇报,督促党委(党组)专题研究清理规范工作,组建工作专班,落实责任领导。二是要通过工作会、座谈会、传阅文件等形式把清理规范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所管理的每一个社团和本区本单位每一名退(离)休领导干部,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要明确工作任务。根据中央和省里关于清理规范工作的安排,今天到会的同志,可分为三类工作主体:第一类是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者,即各个区(开发区、功能区);第二类是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据初步统计,在座的共有67家;第三类是退(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在座每家单位都可能是这类主体,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清理情况确定。客观来说,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退(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可能存在交叉重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该单位既要履行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也要履行退(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责。

对各个区来说,作为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者,要参照省里、市里的做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民政局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清理规范工作有序推进。及时向市清理规范工作专班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按时报送全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表格。

根据省里统一要求,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是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一条主线,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因此,每个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督促所主管的社团对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认真清理;对于确需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要先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社团领导机构按程序选举产生后,再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手续,任务非常重,程序要求很严格。省里明确规定,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所主管社团的领导干部兼职的清理规范,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本单位主管的社团中兼职的,不论是本单位干部还是其他单位干部,都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统一进行清理统计、办理报批手续。

对退(离)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来说,要积极协助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清理规范工作,重点是做好干部兼职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回复意见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要按照退(离)休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由单位党委(党组)对干部兼职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后,再予以回复;二是在回复意见时,不仅要证明该同志是否为本单位退(离)休干部,还要明确地签署对该同志到社团兼职事项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的意见。

另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退(离)休市管干部在社团兼职事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中管和省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汇总后,集中报省委组织部和中央组织部审批和备案。

(三)要把握时间要求。近年来我市社会团体发展较快,有的区和单位主管的社团数量较多,这次清理规范工作,既要摸清目前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又要同步按新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还要按要求召开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各区和有关单位还要进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大家一定要增强时间观念,把握时间节点,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根据全省清理规范工作的时间表倒排,各区和市直单位必须于2014年11月20日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表格上报市清理规范工作专班。在市民政局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也要按11月20日的时间要求,向专班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表格。

三、严格遵守纪律,确保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清理规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团,需要有关各方切实履责,严守纪律,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将这项工作抓出成效。

(一)遵守工作纪律,维护制度严肃性。加强退(离)休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与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在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中,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一是要全面清理、不留死角。今天会后,各区各单位对所管理的社会团体组织要进行全面摸底,不管是登记了的,还是未进行登记的,不管是在正常开展活动的,还是未正常开展活动的,都要进行清理排查,把底数弄清。二是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文件要求,逐条对照可以兼职的情形和兼职资格条件,对干部兼职事项进行严格审批。组织(人事)部门对审批事项应实行台账管理,注意防止出现1名干部在2个以上社团兼职的情况出现。三是要应报尽报,不得瞒报漏报。作为社团和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对清理前和清理后的退(离)休干部兼职情况都要如实填报,不得隐瞒、不得遗漏。中央和省、市委对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有明确的纪律要求,对于工作组织不力、敷衍塞责的,对于不如实报告情况、弄虚作假的,对于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注意正面引导,做好政策宣讲。这次清理规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具体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要将此项工作定性为清理规范退(离)休干部在社团的兼职行为,主要是规范,而不是简单的清理。因为中央、省里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这次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中央和省里文件精神,按要求对兼职情况进行的清理规范,而不是将退(离)休干部从社团中清理出去,符合兼职条件的,仍可继续兼职。二是要充分肯定退(离)休干部在兼任社团职务时所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成绩。大多数退(离)休干部在社团兼职期间,积极发挥余热,大力沟通协调,出谋划策,多方呼吁奔走,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团体的发展,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服务。还有一部分退(离)休干部在社团兼职,是由组织安排的,是一种组织行为。只有充分肯定退(离)休干部在社团所做的工作,才能使清理规范工作得到退(离)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注意宣传方式。尽量采取工作会、座谈会、传阅文件等形式传达政策要求,避免媒体炒作。对于清理规范工作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文章、意见、讲话或者接受媒体采访。针对可能引起的社会热议,各区各单位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清理规范专班报告,便于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构建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不能集中抓一阵就完事,必须常抓不懈。清理规范工作完成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要求,加强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审批管理工作,不得再出现新的违规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的情况。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查处组织人事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对于有政策明确规定不得审批的事项,如违规进行审批,除审批的事项一律宣布无效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审批人员责任。各区各单位要把清理规范成果转化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情况报告、台帐登记、定期检查等制度,探索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长效机制,切实巩固清理和规范工作成果,有效防止反弹。

 


 

在全市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民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张明武

(2014年10月10日)

同志们: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的要求,今天召开专题会议,对我市清理和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我市如何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的通知》(鄂组通〔2014〕73号)的有关精神,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社会团体2048家,其中市本级社会团体543家,行业协会175家,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的社团368家。从我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掌握的情况看,经过多次清理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基本清退了领导干部兼职,但其他社团离退休干部兼职情况还普遍存在。比如,有的离退休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审批手续违规兼职;有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多个社团职务;有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超过两届;有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有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造成社团行政色彩太浓,脱离了社团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发展方针,不利于社团自律管理,不利于推进政社分开,这次都必须纳入到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对这次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扩大了严令禁止兼职的社会团体范围。原来是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由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这次明确为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均不得由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

  二是明确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只能在一个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原来原则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要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才能任职,但对退(离)休干部是否可同时在多个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缺乏明确规定。这次明确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不能同时在多个社会团体任职,只能在一个社团兼任职务。

  三是扩大了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的审批范围。原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正副会长(主任委员)。现在除上述职务外,将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的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也纳入了审批范围。

  四是全面禁止取酬。原来只对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取酬有明确规定,但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和不具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取酬无明确限制性规定。但这次明确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不能领取任何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五是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报告制度。这次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将本人在社会团体履职情况、取酬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向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党委(党组)书面报告。

  六是扩大了参照执行范围。原来作出类似规定时,只要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这次首次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国有企业和无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在此次政策调整中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有关问题的把握

  (一)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和无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关于禁止取酬问题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名誉职务、领导职务(包括分支(代表)机构领导职务)、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在社团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电话费、误餐补助、差旅补助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对于因开展工作必须的工作支出,如工作日午间餐可由社团统一安排购买,实际发生的电话费可据实报销,因公出差可按规定领取差旅补助等,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定额定期发放相关补贴。

  (三)关于如何把握干部管理权限问题

  按照“谁任命、谁审批”的原则办理。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权限与在职干部一样执行。尤其是省管、中管干部要报省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审批,审批时间过程比较长,必须尽快启动,尽早报批,否则很难按时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四)关于担任社团法人问题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不得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因工作特殊需要,退(离)休干部可在涉及政治、法律、民族、宗教、对外交往、社会科学研究、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社团兼任法定代表人。

  (五)关于不得超龄超届问题

  退(离)休干部在社团兼职最多两届,最高任职年限为70岁。当社团换届时,拟任社团职务人员应身体健康,能满足任满一届的需要。

  (六)关于普通干部兼职问题

  《规定》第13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所有退(离)休干部。”这就是说,退(离)休党政干部不论职位高低,只要在社会团体担任名誉职务、领导职务、常务理事、理事都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关于因超过任职年龄界限免职未退人员在社团兼职问题

  因年满60周岁或领导班子换届时超过提名年龄界限免职但未退休的干部,按在职干部有关政策执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按退休干部有关政策执行。

  (八)关于在职人员与退(离)休人员政策衔接问题

  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仍暂时执行现行政策,即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组文〔2013〕118号),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行调整。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国家机关干部在社团、民非、基金会兼职的相关规定,以全面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的兼职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清理规范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完成

  在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过程中,有的单位片面认为,四类组织全部没有了业务主管单位;有的单位向社团下发批复,不再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按照现行政策,对于已成立的社团,只有业务主管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专门发函不再作为某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得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复函确认后,民政部门才将其作为直接登记的社团对待,否则,业务主管单位仍然对该社团负有监管责任。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业务主管责任,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民政部门也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服务。

  (二)清理规范要与日常监管相结合

  我们在日常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我市还存在一些不参加年检、不按时换届、不开展活动的“僵尸型”社会团体,这次专项清理规范要与社会团体精细化管理结合起来,对类似“僵尸型”社会团体要按照有关规定,逐一下达整改通知,该撤销的撤销,该注销的注销,该实施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确保我市社会团体发展质量,提高我市社会团体公信力。

  (三)清理规范要与培育发展协同推进

  清理规范工作不是孤立的,它关系到社团的方方面面,影响着未来一个时期社团的发展。清理是手段,不是目的,清理规范的目的是推动政社分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引导社团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将清理规范放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有关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转变国家治理方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大背景下来谋划,处理好清理规范与培育发展、维护稳定的关系。

同志们,此次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文件精神,是回归社会组织民间性、自律性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社分开、释放社会组织活力的重要步骤,是构建依法自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关键措施,我们一定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扎实做好工作,圆满完成我市清理和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工作任务。


 

全市清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工作流程

 

 

清理规范工作按主体分:1、全体单位;2、社团业务主管单位;3、干部所在单位;4、组织人事部门;5、各区(开发区、功能区)。

一、全体单位

(一)将文件会议精神向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汇报,提请党委(党组)进行专题研究。

(二)以座谈会、传阅文件等形式向社团和退(离)休干部传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二、社团业务主管单位

(一)(10月15日前)将省市会议精神和文件内容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制定工作方案,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市专班。

(二)(10月17日前)召开所主管社团负责人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布置工作。

(三)(10月19日前)指导社团开展具体统计、清理规范工作,做好摸底排查统计,逐人登记造册。

(四)(11月15日前)视以下三种情形开展具体的清理规范工作。

1、未经批准兼职、符合《规定》兼职条件的,按照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民政局印发的《武汉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管理办法(试行)》(武组文〔2013〕118号)文件要求,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即:

(1)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填写《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送干部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市直单位市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当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报分管市领导签字同意;各区市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当经区委常委会研究,报区委书记签字同意。

(2)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中管干部和省管干部兼职的,由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呈报。其中,涉及中管干部兼职的,由省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3)干部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兼职的决定。涉及市管干部兼职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办公会研究决定。

(4)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应当按照所在社会团体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后,再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干部主管部门呈报以下材料:

①关于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专题请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的性质、任务和成立时间,批准社会团体成立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现任或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如社会团体换届,领导干部需要继续兼职的,要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主席)不再任职的原因。

②《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拟兼职社会团体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印章。

③拟兼职社会团体的章程。

④社会团体上届领导人员名单和拟任领导人员名单。

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非法人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新筹建的社会团体,须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同意筹建的文件。

⑥市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提供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分管市领导或区委书记的签批件。

⑦其他需要呈报的材料。

2、不符合《规定》兼职条件的,按照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辞去职务。领导干部本人向社团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形成会议决议。

3、经批准已兼职且符合《规定》兼职条件的,上报履职报告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退(离)休领导任职满一届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未满一届的,出具任职年限的财务报告。

(五)(11月17日前)做清理规范后的二次统计。

(六)(11月18日前)督促所主管社团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备案材料。

(七)(11月20日前)向市清理规范工作专班报送加盖党委(党组)公章的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干部所在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1、(10月15日前)将会议精神和文件内容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

2、(10月17日前)召开座谈会,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管每一位在社团兼职的离(退)休干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11月2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做好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报批手续。重点做好干部兼职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加盖本单位党委(党组)公章的回复意见,包括:证明该同志是否为本单位退(离)休干部和明确是否同意该同志兼职的意见。

四、组织(人事)部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受理业务主管单位上报的有关领导干部兼职的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五、各区

1、(10月15日前)将会议精神和文件内容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市专班。

2、(10月17日前)召开全区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布置工作。

3、(10月20日前)区专班可参照市里工作流程,开展具体清理规范工作。

4、(11月20日前)向市专班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

注:市清理规范工作专班设在市民政局(江岸区高雄路105号)708办公室,联系电话8576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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